昨日,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,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,我市住房公积金在提取范围、额度、凭证等方面有所调整。
关于提取范围,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,可以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,每2年支取一次;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时,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。
关于提取额度,购商品房、二手房、房改房、集资建房或大修自有住房的,持购房或建房有效证件在一年期内的,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,但不得超过购买、建造、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。
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,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、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及复印件,不需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。